最近在基層採訪聽到一事:一位村民為宅基地糾紛找到鎮里希望評理,鎮幹部回答說,現在強調法治,叫村民最好去法院告。這位村民氣憤地問鎮幹部:“什麼事都去法院告,要你政府乾什麼?”無獨有偶,前不久參加一場法治建設座談會,一位法官反映,如今基層民事訴訟大量增加,與部分幹部誤讀法治,不再重視群眾工作有很大關係。有紛爭訴諸法律,本來這無可指責,但是,我們的幹部如果該做的工作不去做,還拿強調法治當理由,這種對法治精神的誤讀,就不能不引起足夠的正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剛剛開過,拿“法治”作為自己怠政的理由,首先會影響群眾對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理解。四中全會提出,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可見,我們強調法治,強調的是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就政府而言,強調的是各級政府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而不是強調法治包攬一切,把政府該做的工作都推向法院。群眾中出現矛盾,有了問題,政府本來就該想方設法去化解,這完全是政府職能的份內之事。黨的十八大闡述政府職能時明確提出,要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創新社會管理方式,並把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目標。強調了“法治”,就把什麼事情都往“法治”上推,該自己去做的事情不去做,這既是對政府職能的違背,更是對四中全會精神的誤讀。如果我們的幹部都這樣去誤讀,群眾會怎樣領會和評價四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又怎樣得到全面的貫徹?
  國家和社會治理,沒有法治斷乎不行,然而,什麼事情都推向法治,也是不行的。從構建和諧社會角度看,老百姓遇到什麼難題,相互之間發生什麼糾紛,只要我們幹部利用社會管理的辦法,入情入理地做點細緻的工作,有些完全可以化解。“鬧上法院”,意味著問題已經激化,矛盾已經惡化,真到了這一步,社會就已經有了不和諧因子。社會管理的複雜性、管理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社會管理方式的多樣性,政府僅靠單一性的行政化手段無法勝任社會管理的需要,同樣道理,如果一味地依賴法律手段,也不利於許多社會問題的解決,下轉3版
  上接1版更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四中全會講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德治離不開群眾工作,如果強調了法治就放棄群眾工作,德治便無從談起。
  做群眾工作本是黨委、政府的重要職責,在剛剛結束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各地在這方面制訂了不少整改措施,也贏得了群眾不少好評。群眾工作有主動被動之分,如何“主動”,很難有剛性約束,但是,“主動”了,群眾就會由衷地點贊。比如群眾為宅基地糾紛告上法院,雖不能完全說明我們幹部有多失職,但如果我們主動把工作做在前面,糾紛可能就不會發生,群眾就不會責問“要你政府乾什麼”。四中全會決定在闡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時要求堅決剋服懶政、怠政,懶政、怠政的典型表現,便是不主動、不作為。以為強調法治了自己就不再主動作為,如果這隻是對四中全會精神理解不到位,那還可以通過加強學習來修正;但如果這根本就是為自己懶政、怠政找藉口,那這種“誤讀”,就不僅為全面貫徹四中全會精神所不容,也為鞏固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所不容。  (原標題:必須糾正的一種“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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