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全國人大60年的發展歷程中,在推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面,有很多階段性、標誌性的事件值得銘記。京華時報記者梳理全國人大60年發展歷程中,在法治建設方面的6個重大事件。昨天下午,就這些事件的歷史意義,記者採訪了著名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京華時報記者孫乾張劍
  1953年7月中國曆史上首次全國範圍普選
  事件: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定,在1953年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併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53年3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頒佈。從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基層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拉開帷幕。
  意義:洪道德說,1953年頒佈的《選舉法》,是新中國第一部規範選舉活動的法律,標志著人民依法行使當家做主權利的開端。同年進行的全國範圍內的普選,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成立的奠基性偉大事件,標志著我國在實現民主政治方面邁出了第一步,極大地激發了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管理國家的政治熱情。為1954年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召開奠定了基礎。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對選舉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最重要的是實行差額選舉。1979年制定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不僅各級人大代表要差額選舉,而且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也要差額選舉。與此同時,規定了選民或代表聯名提候選人的制度,改變了過去那種“上面提名單,下麵畫圈圈”的做法。還把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範圍擴大到縣一級。選舉制度的這些重大改革,打破了過去長期存在的僵化的、形式主義的選舉模式,提高了選舉的民主程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
  事件:1954年9月15日,北京中南海懷仁堂。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經過熱烈討論並經無記名投票,《憲法》草案獲得全體代表一致表決通過。此次會議上通過了全國人大、國務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五個組織法。會議還選舉產生新的國家領導人。
  意義:洪道德認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標志著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國家政權制度全面確立,共和國一切國家權力開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它預示著新中國的民主政治由此掀開嶄新篇章。這次會議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它明確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惟一機關。由此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在我國國家政權體系中的中心地位。
  1979年七部法律標誌中國立法新開端
  事件:1979年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七部法律破繭而出,即《刑法》、《刑事訴訟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意義:洪道德指出,1979年頒佈的這7部法律,不僅標志著新時期的人大工作從立法方面打開了新的局面,也標志著我國的
  依法治國進程又重新回歸正軌。特別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對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更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結束了文化大革命亂抓亂捕、無法無天的混亂局面。隨著經濟社會的新發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出了相應的修訂,這兩部法律越來越朝著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方向發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則是我國向世界打開國門、對外開放的第一份法律宣告書。
  1979年7月縣級以上地方人大首設常委會
  事件: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地方組織法和《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確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意義:洪道德分析,我國縣級單位有2000多個,是國家政權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大構成。但1949年建國後,縣級人大沒有設常委會,一定程度上屬於基層政權建設的不完整。1979年7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註定成為一項被載入史冊的政治體制改革之舉。
  它改變了我國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不分的狀況,保證了人大工作的正常運行,增強了人大對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進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實現。到1981年底,全國2756個縣級單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會。20多年來地方人大工作愈見活躍,在立法、監督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創新,成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豐富完善的重要見證。
  1982年—2004年頒佈新憲法及22年內四次修憲
  事件: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決定修改憲法,組成了陣容強大、精英薈萃的憲法修改委員會。修改、討論工作歷時兩年之久。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037票贊成,3票棄權,通過現行憲法。
  自1982年憲法頒佈以來,它歷經4次部分修改。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增加規定,“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1993年3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憲,做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重要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修憲,增加“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重要內容。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內容。
  意義:據洪道德介紹,1982年憲法是在1954年憲法基礎上,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經驗,特別是“文革”的深刻教訓,適應新時期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實踐需要而制定。它體現著當時對社會主義的認識。此後進行的四次修憲,每次修正,都是對原有認識、舊有體制的突破,體現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對社會主義認識的不斷深化。
  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
  事件:2011年3月10日上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意義:洪道德說,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個目標最終得以實現。2011年3月10日,吳邦國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對於我國的依法治國進程來說,是一個值得永遠銘記的日子——中國幾代立法者的艱辛努力終於有了階段性的重大成果,將永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建設史冊。
  洪道德認為,按照國家的長遠規劃和部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已形成,但它只表明已經實現了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標,並不意味著立法任務已經終結。這又是一個新的起點——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奠定堅實法制基礎。  (原標題:中國立法六十載步履鏗鏘留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j43mjoms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