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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官”自然需要納入“裸官”監管體系,因為其行使公共權力及權力容易貪腐的特性與領導幹部無異。而企圖用嚴格的法律概念去界定“裸官”,可能造成監管的死角或空當,失去對公共權力的真正監督。
  坐擁3億房產,每月房租收入逾50萬元,妻子和子女都是香港籍——針對近日網絡曝光的“裸體村官”,深圳市龍華新區相關部門開展全面調查,並停止涉事“村官”張建東社區綜合黨委書記、工作站站長職務。
  這起網絡監督的個案,真正的焦點原本在於:張建東究竟有多少房產?其財產來源是否合法?他有沒有貪腐行為?但是時下“裸官”正成為公眾關心的反腐熱點話題,因而其“裸體”的身份反倒引發輿論關切,並產生“裸體村官”是不是“裸官”、村官是否應納入“裸官”監管的疑問。
  按當地官方的回應,張建東是村民自治選舉出來的村官,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編製,因此不構成“裸官”。這種說法看似有理有據,實則有混淆視聽之嫌。村官的確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但在職務犯罪的追究中,村官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如此規定就是排除形式概念的窠臼,抓住權力腐敗的實質標準進行治理。“裸官”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更不是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標準;其只是一種身份描述,提醒監管部門對這部分“貪腐繫數較高”的官員進行重點設防。看清楚這一點,我們就沒有必要糾纏於“村官是不是官”,併在“裸官”的身份上爭執不休。
  自《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提出監管“裸官”以來,從中央到地方都加強了對“裸官”的監管和治理。年初中央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禁止將“裸官”列入考察對象。深圳更是早於2009年開了監督“裸官”之先河,廣東省近來更是進行了一次“裸官”整治行動,數百名“裸官”被調整或免去了職務。這些動作都顯示出國家反腐治官的力度在加強,防止權力腐敗的制度籬笆在扎緊。
  在這種背景下,對於“裸官”這樣的非法律概念,非要進行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嚴格界定,就可能在官僚體系內造成監管“黑洞”。例如近年來,“小官大貪”、村官貪腐外逃等現象日益嚴重,尤其在廣州、深圳等大都市,“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造就出貪腐過億的“村官”不乏其人。手握大權的“村官”自然需要納入“裸官”監管體系,因為其行使公共權力及權力容易貪腐的特性與領導幹部無異。而企圖用嚴格的法律概念去界定“裸官”,可能造成監管的死角或空當,失去對公共權力的真正監督。
  現代社會,政府治理的權力越來越多地下放社會,很多領域都需要社會組織進行自治管理。自治並不意味著權力的消逝,而只是權力從政府手裡轉移到自治組織手中。這種權力依然容易腐敗,也依然需要監管。因此,將村民自治、行業自治、社會自治的權力納入制度監管體系,防止一些公權力者借助去“裸官”身份化逃避監管,乃是實現健康自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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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原標題:村官監管勿糾纏於裸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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